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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2026年度本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标准如何调整?
解答:根据《关于2026年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2026年,本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70周岁以上人员,个人缴费调整为700元/年;60-69岁人员,个人缴费调整为870元/年;19-59岁人员,个人缴费调整为1040元/年;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以及大学生,个人缴费调整为4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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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形或者时间段可属于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
解答:依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 若干问题的意见(三)》第一条的规定,《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包括但不限于:(1)法律规定的工作时间;(2)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3)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4)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或者特定工作任务的时间;(5)加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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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是否都是无偿的?是否可以附加条件?
解答:依 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六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第六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实践中,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在赠与人作出自愿将其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意思表示,受赠人亦作出愿意接受其财产的意思表示时,赠与合同成立。赠与合同自赠与人和受赠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如受赠人拒绝接受赠与,则赠与合同不能成立。若赠与财产为房屋等不动产、汽车等特殊动产、股权等需要办理登记或其他手续的权利的,以登记为所有权转移要件,受赠人取得赠与不动产需要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赠与人有义务配合办理相关手续。通常情况下,赠与合同仅有赠与人负无偿将其赠与的财产给予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并无须对待给付。在附义务赠与中,虽然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对其赠与附加一定条件,相应受赠人须承担一定义务,但是此义务一般小于赠与财产价值、亦非赠与行为的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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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是否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解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司法实践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公司工商登记或公司章程记载的股东的,不属于股东代表诉讼的适格原告。对于已经提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诉讼的实际出资人,则自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其具有股东资格之日起,方可以行使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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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办了预付卡,商家是否有权以“一经售出,概不退换”为由拒绝我退卡的主张?
解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消费者请求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变更经营场所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二)未经消费者同意将预付式消费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三)承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供不限次数服务却不能正常提供;(四)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消费者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其他情形。预付式消费合同成立后,消费者身体健康等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消费者明显不公平的,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消费者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预付式消费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邦信阳律师事务所
编辑 | 朱洁
责编 | 陆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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